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初33号
原告:***,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体育街特1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中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江碧***段底层由南向北第五间。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鄂州市龙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泽林镇土地所三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8202190120.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方威,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力合力拓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A-20-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钢铁集团开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一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2栋2层0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第三人湖北中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州市龙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方威、武汉力合力拓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开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称与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3元,减半收取3436.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