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民终330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建华区文化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全,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香兰,女,196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运建塑料五厂职员,住****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朗,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朝鲜族,北京市蓝标传媒公司职员,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运建塑料五厂职员,住****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于有志,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冰刀厂职员,住****市建华区。
上诉人****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朗、于有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3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3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