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迟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3民初2053号
原告: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自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3692116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货款146,14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9,957.00元(以货款146,1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4.75%上浮1.5倍计算至2019年5月30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146,1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4.75%上浮1.5倍计算至货款本息付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因承包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供货,并由被告或其施工代表签收确认,截止到2017年6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46,14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经调查,仍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1.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铸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