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基建设有限公司

高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高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民初5508号

原告:高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183XXXXX。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高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6272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江西高基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高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