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民初5508号
原告:高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183XXXXX。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高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6272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江西高基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高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