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执保1098号
原告:高安市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工业园(大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1831104W。
法定代表人:熊辉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高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锦惠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62728220。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江西高基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我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依法冻结时,由于网络查控系统延迟卡顿原因,造成对被申请人同一银行账户重复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的第二十三章第一节第六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年10月13日重复对被告江西高基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西省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15×××28存款计人民币13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海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