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赣0923行初89号
原告:江西高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高安市锦惠中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627***2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高安市瑞阳新区东区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1473***8-2。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明,该局工伤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甘寸兰,女,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军,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个体,住高安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高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以已和第三人***达成仲裁调解书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高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西高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简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