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越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5民初2703号
原告:广州越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马全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颜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梁汉江、***,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越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越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越监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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