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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4192号之二 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252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15号。 法定代表人:**。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受理。审理中,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2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1115.2元,由原告南京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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