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657号之二
原告:锡山区东北塘冠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锡山区东北塘东园路10号。
经营者:***,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锡山区东北塘冠鸿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山区东北塘冠鸿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计9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用19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过倩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