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5801号之二
原告:***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利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利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保全费790元,由原告***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