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2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利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湖镇玉荷园小区*****向北6-10间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利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3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3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孟 涛
审判员 徐 达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