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异20号
异议人: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黄河公路大桥南端路东。
法定代表人:杨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执行其工程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称,异议人就法院查封本公司工程款120万元提出异议。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公司账号的查封保全措施。异议人与**诉***民事经济纠纷案无任何联系,合同是异议人与泰安高新区建设局之间签订,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异议人的工程款中与***没有任何牵连,异议人没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查封事项。
申请执行人**称,东明金桥公路工程公司在开发区的工程是***借用该公司资质,自己组织人员施工的,东明公司没有提取任何费用,也没有投入人员及设备,原来支付的工程款,到东明公司账户后,全额返给***,***是该工程的名义项目经理及负责人。自2020年4月24日查封后到提交异议书,跨度长达8个多月,远远超过了应在收到查封裁定5日内提出异议的法律规定。综上,该工程为***借用东明公司资质自己组织施工的个人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以(2020)鲁0902财保3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在泰安高新区建设局处的工程款120万元,同日,本院向泰安高新区建设局送达了协助查封通知书。2020年4月24日以(2020)鲁0902财保3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在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120万元。同日,向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查封通知书。2021年1月25日,本院以(2021)鲁0902执前调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泰安高新区建设局的工程款996115.2元。为此,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人提交2019年4月18日其与泰安高新区建设局签订的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异议人承包高新区水毁桥梁大修改造工程项目第二标段,签约合同价4204767.53元,承包人项目经理史东雷,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80历天。
申请执行人提交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泰安高新区建设局出具的收款公函,载明:“我单位承接的高新区桥梁大修改造工程项目第二标段(白塔桥),本次申请付款金额2732422元,以电汇的方式传至以下账户,收款单位全称: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收款单位联系人姓名:***”。申请执行人还提交其与原泰安市高新区建设部负责人邱化友的电话录音,以证明***系项目经理或负责人,但该通话录音对哪个工程项目没有说明。申请执行人还提交其与异议人一黄姓职工的通话录音,但对通话人的姓名、电话中陈述的工程项目说明不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案件立案执行后,保全查封自动转为执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查封***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实际系查封的到期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后,本院即不应再执行该债权。本案查封的的工程款系异议人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安高新区建设局的工程款,即便该工程款系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的到期债权,本院亦不能查封异议人在泰安高新区建设局的工程款,故本院(2020)鲁0902财保348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异议人在泰安高新区建设局的工程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在异议人提出异议后,本院2021年1月25日提取异议人在泰安高新区建设局工程款,亦不符合前述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鲁0902财保348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安高新区建设局工程款120万元的查封。
二、撤销本院(2021)鲁0902执前调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法生
审判员  赵红梅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曹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