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民再3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黄河公路大桥南端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
原审被告:***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文亭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县长。
原审被告:***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永昌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被告:***启明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伯乐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九女集镇张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审被告:***九女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九女集镇九女大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镇长。
再审申请人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人民政府、***公路管理局、***启明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九女集镇张堂村民委员会、***九女集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人民法院(2016)鲁1723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鲁17民申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审理过程中,原审人民法院向再审申请人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司法文书时,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此,采取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上述规定的其他方式仍然无法送达的,才能使用公告送达。而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住所是东明黄河公路大桥南端路东,而原审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则是菏泽市牡丹区牡丹新城南区12号1单元5楼。原审人民法院在按照错误地址送达不成的情况下,径直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不符合上法律规定,有所欠妥,有可能导致了再审申请人缺席庭审,丧失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上诉等一系列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16)鲁1723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