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8民初6285号 原告: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富山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8945991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黄河公路大桥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明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山东泰丰新水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