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鲁泉水利凿井有限公司

菏泽市鲁泉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与定陶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市鲁泉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与定陶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7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菏行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市鲁泉水利凿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坤,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陶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为,定陶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定陶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菏泽市鲁泉水利凿井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定陶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菏泽市鲁泉水利凿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庞宠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