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财保236号
申请人:菏泽市鲁泉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卞永生,经理。
被申请人:菏***保健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申请人菏泽市鲁泉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菏***保健品酒业有限公司账户下的银行存款4.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菏***保健品酒业有限公司账户下的银行存款4.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菏泽市鲁泉水利凿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文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