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523执保174号之一
原告: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杭英,经理。
被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呈祥,董事长。
被告:山东中玻复合材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镇临港产业园园区内北区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宋述升,经理。
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山东中玻复合材料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皖0523执保17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申请人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