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23民初2830号
原告: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杭英,经理。
被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呈祥,董事长。
被告:山东中玻复合材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镇临港产业园园区内北区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宋述升,经理。
原告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山东中玻复合材料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6元,减半收取3753元,由原告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崇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