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

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发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23民初1294号
原告: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58845(1-1)。
法定代表人:朱杭英,经理。
被告:江苏发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123号607、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5850T。
法定代表人:沃桂中,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发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6元,减半收取7653元,由原告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崇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