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23执保55号
申请人: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3942058845(1-1)。
法定代表人:朱杭英,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发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87735850T。
法定代表人:沃桂中,执行董事。
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发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发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江苏发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