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中能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山东中能杆塔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本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中能杆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2023)鲁1726民初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因双方已经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中能杆塔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中能杆塔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解除该项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