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5号
申请人:山东中能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山东中能杆塔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本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中能杆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田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