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2746号
原告:无锡市金正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赟,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无锡市金正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金正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