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民初174号之二
原告:山东君普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龙堌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169119234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鄄城县建设街与***交叉路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869237995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君普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君普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君普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君普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君普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