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民初1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龙堌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169119234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鄄城县建设街与***交叉路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869237995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鲁1724民初1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鄄城县润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