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02民初2579号
原告:山东玖润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栋,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DP0W63R。
住所地: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希广,山东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863117386P。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北路1998号。
原告山东玖润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玖润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玖润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武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