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牛华沙石料经营部与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工程二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02民初6413-2号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牛华沙石料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牛中华,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02MA3ENJGA6W。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牛楼村东
被告: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863117386P。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北路**。
被告: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工程二处。
法定代表人:***,处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700F5107941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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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牛华沙石料经营部与被告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工程二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鲁1702民初64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工程二处名下的银行存款353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包括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冻结期限为三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牛华沙石料经营部于2019年11月0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工程二处名下的银行存款353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包括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牛华沙石料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工程二处名下的银行存款353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包括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担保人***名下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武屯社区华英嘉园A区020室房产一套(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武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