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睢宁县李集镇学起建材经营部、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7072之一号
申请人:睢宁县***学起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睢宁县***东圩村。
被申请人: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北路19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世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工程二处,地址,菏泽市牡丹北路1998号。
法定代表人:薛连民,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睢宁县***学起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工程二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睢宁县***学起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工程二处名下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0219371740090402000006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睢宁县***学起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工程二处名下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或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睢宁县***学起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晁一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