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刘蕖建材经销处与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工程二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6415-2号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建材经销处。
负责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02MA3EN43N9K。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鲁西南建材市场谢场。
被告: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世伟,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863117386P。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北路****号。
被告: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工程二处。
法定代表人:薛连民,处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700F51079416N。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北路****号。
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建材经销处与被告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工程二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鲁1702民初64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工程二处名下的银行存款985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包括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冻结期限为三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建材经销处于2019年11月0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工程二处名下的银行存款985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包括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建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山东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工程二处名下的银行存款985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包括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牛建梅名下鲁R×××××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潘友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武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