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2748号
原告:**高新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XX区XX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某某展览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街道XX社区XX大道XX号XX园XX栋XX层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新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高新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高新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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