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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正方艺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展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5886号 原告:湖南正方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一段368号中盈广场C座204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3栋7层703。 法定代表人:张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正方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正方艺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正方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正方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80元,由原告湖南正方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