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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展览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3栋7层703。 法定代表人:张智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松子坑北3号304。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133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