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1339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松子坑**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36788D。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918954。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90220061118346。
被告: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969929。
法定代表人:张智明。
原告深圳市***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614元、保全费3234元,由原告深圳市***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