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初6586-5号
原告:康美中医药健康产业投资(昆明)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城仕林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住,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703/div>
法定代表人:张智明。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云0114民初658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00×××82(开户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田厦支行)内的资金7000000元予以冻结,并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114民初6586-3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账户及资金作出继续保全的裁定。现原被告就本案的纠纷已审结,被告对原告不承担付款责任,故被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00×××82(开户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田厦支行)内的资金7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