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执135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703,组织机构代码为676696992。
法定代表人:张智明。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国际健康产业中心**验区内),组织机构代码为MA2A2C4Q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2019)深国仲裁42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774566元,被执行人应承担申请执行费78174.57元,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浙***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
2.2020年5月18日通过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只有两千多元少量存款,被普陀区法院和本院冻结,无不动产、动产等其他财产的信息。
3.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的代理人于6月4日到庭接受了执行调查询问,其交代公司无实际经营,所租房屋已被出租人收回,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浙***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9)深国仲裁4295号仲裁裁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民特559号,因此,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裁定中止本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的撤销申请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5.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前往舟山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被执行人公司实地调查:公司注册办公场所是未经装修的框架式结构白坯房,未实际办公和经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
本院将上述调查的财产信息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表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提供。
综上所述,本案虽因被执行人申请撤销(2019)深国仲裁4295号仲裁裁决而裁定中止执行,现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撤销申请。但被执行人浙***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表明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件应执行标的10774566元,未执行标的1077456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