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49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明。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展览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