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财保25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6339546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广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政府西侧IEC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49445035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广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2月23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1年3月1日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向本院交纳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广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详见冻结存款回执)
二、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