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辖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审被告: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0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是借用了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的资质,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龙井市××镇烽火社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住所地在临沂市兰山区,故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宗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