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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民初1567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曾用名厉建兵),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6339546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莲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7968439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79691990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山东莲海置业有限公司、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