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民初1567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曾用名厉建兵),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6339546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莲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7968439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79691990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山东莲海置业有限公司、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日照水韵游泳健身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