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439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633954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前石梁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前石梁头村。
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前石梁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19)鲁1302民初143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前石梁头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经管统计审计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550万元。2020年1月8日,山东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14391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前石梁头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经管统计审计服务中心代管资金5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