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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1民初6990号
原告:李本中,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陶信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字路南火炬工业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FTQB99。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原告李本中与被告山东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本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