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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1民初6990号 原告:李本中,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陶信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字路南火炬工业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FTQB99。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原告李本中与被告山东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本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