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民初263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威海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90323546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经济统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威海***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计1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