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91民初457号
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大门业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00MA3D8KAW8T,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西北山路8-5号14号摊位(卧龙山市场)。
负责人:**财,男,汉族,1957年1月30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户籍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村野,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90323546C,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范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K2341826-1,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范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大门业经销处与被告威海***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范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大门业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大门业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