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民辖3号
原告:威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大门业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西北山路8-5号14号摊位(卧龙山市场)。
负责人:**财,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威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范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主任。
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大门业经销处与被告威海***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范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范家埠居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区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7月,被告承揽第三人办公楼装修工程,2015年8月19日,由第三人联系原告后,被告向原告订购木门43套及相应配件,货款共计144191.4元,原告按被告的订货单为被告如约供货。2015年8月25日,第三人向原告付款5万元,其余货款被告及第三人未再支付。后被告与第三人因装修合同发生纠纷,诉至环翠区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审理,判决第三人给付被告的款项中,就包括原告的门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给付货款94191.4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高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才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第三人处即威海市环翠区,本案应由环翠区人民法院管辖,遂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鲁1091民初205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8年1月25日,环翠区人民法院以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高区,高区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在已先行立案的情况下裁定移送不当,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被告***公司住所地位于威海高区,高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在已经立案的情况下,再裁定移送环翠区法院不当,应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