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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范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威海***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民终2466号 上诉人: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范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范家埠社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村野,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威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范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威海***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范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范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范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340元,减半收取2670元,由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范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于大海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