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3902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合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清华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合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合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合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合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