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民辖终214号
上诉人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道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8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道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合同名称虽为《给水劳务分包合同》,但合同内容却是对于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起步区市政道路延伸二期工程的工程内容、承包方式、工期、工程价款、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约定,结合安徽道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阳
审判员 孙 荣
审判员 孟乐群
法官助理李淑丹
书记员周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