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2072民初2554号
原告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77元,减半收取计7488.5元,由原告中山市顺迈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福鹏
审判员 谭振华
审判员 石一夫
书记员 刘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