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4408号
申请人: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土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651312191。
法定代表人:彭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喆,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省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凤栖街与文华路交叉口森大郑东壹号3号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60645G。
法定代表人:贾国志。
本院在审理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省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3551.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省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3551.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