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595号
申请人:郑州鑫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彭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喆,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省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国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豫0122民初440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一百万零三千五百五十一元八角八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韩高飞